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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事项编码】0100356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办理处室】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办公地址: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C区17、18、19窗口;联系电话:89150295;服务监督电话:89150302;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子事项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申请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经营期限等

  二、拟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许可时限在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还需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办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设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企业实施项目优势分析、盈亏预期等

  五、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各方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护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各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包括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材料,证明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

  八、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及复印件

  九、原内资道路运输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 还应同时提交本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原内资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股权转让协议

  十、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投资者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证明,以及拟购车辆承诺书

  十一、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拟在本市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内资道路运输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按本程序规定办理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本市投资道路运输运输业,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

  五、允许采用独资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六、允许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七、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或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客运经营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八、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九、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批复文件: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8个月)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送达申办人

  子事项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申请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经营期限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办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企业优势分析,盈亏预期等方面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七、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八、企业资信证明。包括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材料,证明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

  九、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投资者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证明,以及拟购车辆承诺书

  十、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已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投资的企业,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和道路旅客运输业务

  四、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或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客运经营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五、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六、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批复文件: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送达申办人

  子事项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原道路运输批复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概述,已取得道路运输业批复情况概述,现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申请变更的具体内容描述等

  二、扩大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或扩大车辆规模的,还应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申请扩大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或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盈亏预期等方面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企业取得的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所有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六、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九、企业资信证明。包括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材料,证明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

  十、企业章程及修正案(扩大经营规模的无需提供)

  十一、扩大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变更投资主体的,还应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十二、变更投资主体、投资股比的,还应提供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变更的投资主体的法律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三、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十四、变更的投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及复印件

  十五、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投资者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证明,以及拟购车辆承诺书

  十六、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本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或台港澳侨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的,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

  四、申请扩大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且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五、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六、批复经营期限未过期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批复文件: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送达申办人

  子事项四:本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埠分公司设立、变更函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概述,已取得道路运输业批复情况概述,现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分公司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或变更批复具体内容的描述等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总公司取得的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所有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

  四、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七、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八、总公司企业资信证明。包括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材料,证明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

  九、工商部门开具,在有效期内(含许可时限在内)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已设立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还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十一、分公司变更原批复内容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原所有批复文件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以及分公司的备案证

  十二、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本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或台港澳侨道路运输企业在外埠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已设立外埠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已设立外埠分公司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原批复内容的,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

  四、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不得超出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五、总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分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协商函: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协商函》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将《协商函》和一份纸本材料邮寄制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子事项五:本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概述,已取得道路运输业批复情况概述,现道路运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分公司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或变更批复具体内容的描述等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总公司取得的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所有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

  四、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七、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八、总公司企业资信证明。包括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材料,证明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

  九、工商部门开具,在有效期内(含许可时限在内)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已设立分公司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还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十一、分公司变更原批复内容的,还应提交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原所有批复文件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以及分公司的备案证

  十二、分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回复意见

  十三、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本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或台港澳侨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在外埠设立或变更,应与分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函商

  四、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不得超出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批复文件: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送达申办人

  子事项六: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延长经营期限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原经营期限截止日期、申请延长时限等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取得的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所有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八、企业资信证明。包括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材料,证明标题必须为《资信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

  九、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十、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企业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每次延长经营期限不超过20

  四、应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批复文件: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送达申办人

  子事项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注销审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概述,取得批复情况,注销情况具体内容描述等

  二、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取得的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所有批复文件及复印件,包括立项、变更等各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八、企业标明注销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九、以上文本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相应各方企业、投资人、投资人法律授权人签章或签字

  【审查内容】

  一、本市批复设立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或台港澳侨道路运输企业,并己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由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企业申请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或消减经营规模;企业退出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申请注销的;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审定(局领导批示)—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行业处室会签)(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制作批复文件草稿,填制《发文审批单》,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关行业处室复审人员

  (二)相关处室复审人员进行复审,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相应行业处室主管局领导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运政处6工作日,行业管理处6工作日)

  三、审定(局领导批示)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

  详细流程:

  局相关行业处主管局领导,局运政审批处主管局领导共同进行审定,并在《发文审批单》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作批复文件:予以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办公系统(OA网)制作带文号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并加盖“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章”,送达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