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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

  【事项编码】0100351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一条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机关】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

  【办理处室】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运政审批处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365bet赌场官网运输管理局,办公地址: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C区17、18、19窗口;联系电话:89150295;服务监督电话:89150302;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子事项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非经营性)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省级以上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许可的生产、销售、使用或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及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运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经营或办公地址、停车地址、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人员情况、车辆情况、放射性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已经取得运营资质情况、联系方式等)、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类别或者品名、联合国编号、放射性物品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的说明、运输路线或者区域、放射性物品的预计运量、发生火灾、撒漏、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和时限等

  六.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一)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置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购置车辆的时限等有关情况

  (二)已经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等有关情况

  (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

  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辐射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服(手套、靴子、连体工作服、安全帽)、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惰性吸收材料等。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要根据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说明书的要求确定,且有中国计量科学院等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七.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材料

  由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出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工作业绩材料

  八.拟聘用有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省级以上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核与辐射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九.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2007)要求提供。还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单位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复印件

  十二.拟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四.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二)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单位自有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4.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5. 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一)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七.拟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审查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货运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查勘人员

  (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新办或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制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同时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待其履行承诺后,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在制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副本)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

  子事项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经营性)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运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经营或办公地址、停车地址、单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人员情况、车辆情况、放射性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已经取得运营资质情况、联系方式等)、拟运输的放射性物品类别或者品名、联合国编号、放射性物品的物理和化学形态的说明、运输路线或者区域、放射性物品的预计运量、发生火灾、撒漏、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程序和时限等等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一)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置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购置车辆的时限等有关情况

  (二)已经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等有关情况

  (三)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配置通讯工具清单,有效通讯工具是指随时能与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或编队行驶时的车辆之间进行联系的工具,如手机、电台等

  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辐射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服(手套、靴子、连体工作服、安全帽)、自给式呼吸器、喷雾水枪、惰性吸收材料等。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要根据所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说明书的要求确定,且有中国计量科学院等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

  六.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材料

  由企业出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工作业绩材料

  七.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八.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同时提交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九.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2007)要求提供。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十.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以及复印件

  十一.拟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还需提供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和车辆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二)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4.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5. 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 拟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含现场勘验)——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含现场勘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审查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货运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物运输管理处现场查勘人员

  (二)货物运输管理处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纸本审查和现场勘验结果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将所有材料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加放射品运输范围或变更批准车数的,还需收回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新办或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制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对于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待其履行承诺后,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二)停车场地变更且注册地址变更的,向其制发原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三)只变更停车场地或批准车数的无需制发证件

  子事项三:非实际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总公司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运营方案

  三.总公司企业章程文本

  四.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总公司设立(增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分公司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分公司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的申请

  .总公司设立(增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分公司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分公司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的董事会决议

  .有效期为3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总公司注册地址租借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总公司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以及复印件

  .总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拟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还需提供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十三.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非实际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总公司只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非实际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总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二)专用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4.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5. 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分公司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总公司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 总公司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 总拟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货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运政审批处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货运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为2个工作日,复审为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字样,对于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还应收回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予以办理的,制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并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字样;增加非实际经营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子事项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许可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企业(单位)设立或增项的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分公司设立或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和《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及复印件

  三.每车与所运输危险货物对应关系的说明材料,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的,还需明确标注承运货物的种类、密度、罐体容积

  四.专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

  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七.属于需测量燃料消耗量的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进口车辆还需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提交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九.企业(单位)应提供与所运输危险货物相适应的车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十.车辆配备有效通讯工具的清单

  十一.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十二.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的说明材料

  十三.《车辆技术档案》

  十四.《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十五.车辆三寸、四寸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六.企业(单位)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十七.企业(单位)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 外商投资企业或单位、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十九.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设立的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以少于5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一)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十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十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应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十四)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五.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增加的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与承诺拟投入车辆相一致

  六.企业或单位已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七、企业或单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不得超过许可时批准的最大车数

  八.企业或单位聘用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与投入的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专用车辆数量相匹配,比例至少达到11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同时在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副本)上分别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二)属于企业(单位)、分公司落实车辆承诺的,为企业(单位)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子事项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企业(单位)增项的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交分公司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或《北京市交通运输备案证》及复印件

  三.每车与所运输危险货物对应关系的说明材料,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的,还需明确标注承运货物的种类、密度、罐体容积

  四.专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六. 有效期内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七.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提交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八.企业(单位)应提供与所运输危险货物相适应的车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九.车辆配备有效通讯工具的清单

  十.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十一.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的说明材料

  十二.《车辆技术档案》

  十三.《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十四. 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危险或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车辆四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五.企业(单位)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十六.企业(单位)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 外商投资企业或单位、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十八.原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九.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的表格的格式见样表;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审查内容】

  一.企业或单位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设立的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一)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可以少于5

  (二)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专用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

  (三)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四)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八)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九)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十)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

  企业需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要求》(DB11/41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的有关要求进行配备

  (十一)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十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车辆需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十三)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应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十四)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专用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文件规定为准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五.企业(单位)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增加的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车辆应与承诺拟投入车辆相一致

  六.企业或单位已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七、企业或单位办理增加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车辆不得超过许可时批准的最大车数

  八.增加运输范围的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九.车辆增加运输范围后不能超过企业所取得运输范围,并与之对应

  十.企业或单位聘用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的专用车辆数量相匹配,比例至少达到11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处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运政审批处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同时在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副本)上分别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或“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

  (二)属于企业(单位)、分公司落实车辆承诺的,为企业(单位)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