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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解读之二贯穿一条主线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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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贯穿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构建三大体系、创新四项制度一条主线即运营安全,两个重点即乘客权益保护和社会共管共治,三大体系即风险前期防控体系、安全服务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四项制度即运营安全专篇、运营安全评估、桥下空间治理和安全检查。由于内容较多,将分为四期进行解读。本期主要围绕“贯穿一条主线”解读。

  围绕运营安全一条主线,始终贯穿立法全过程

  一、从安全保障环节上说,安全贯穿轨道交通全生命周期

  《条例》在规划设计阶段设置运营安全专篇,在建设阶段设置设施设备招投标管控和测试认证制度,在建设运营衔接阶段设置试运行、试运营、正式运营转段程序规定,在运营阶段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在法律责任上设置行政强制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在执法体制上成立轨道交通支队严格执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有效衔接的运营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将安全贯彻到了“运营前防范风险、运营中严密监控、出问题后纠错整改、整改后监督落实”的每一个环节,措施手段“招招不离安全,招招保障安全”。

  二、从安全参与主体上说,运营安全人人有责

  《条例》着重构建运营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尤其是交通部门的运营安全监管职责。强调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主体责任,重申产权单位和建管单位在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明确乘客应当遵守的安全规范。要求保护区施工作业单位等不特定主体的行为,不能危害到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此外,《条例》对供水、供电等企业以及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都赋予了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三、从安全行为覆盖面上说,涉及所有与运营安全相关的行为

  《条例》构建了政府部门、相关企业、乘客及社会不特定主体的行为模式体系。政府方面,以领导统筹、行业监管、属地保障、协调配合等职责为出发点,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职。企业方面,以运营安全主体责任、设备设施质量责任等为着力点,要求企业从“人、机、环、管”各方面全力保障运营安全。乘客和社会公众方面,以方便乘客出行、维护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众权益为根本点,规定了5项危害设备设施安全和16项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同时赋予了投诉举报、参与满意度调查和应急演练的权利。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条例》没有涵盖那些与安全关系不紧密但又会影响其他乘客的行为,比如在车厢内饮食,在这方面我们着重发挥文明道德的约束力,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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