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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解读之三 突出两个重点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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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解读之三

  突出两个重点

  两个重点,即乘客权益保护和社会共管共治。

  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实现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变,建立“人民城市人民管,轨道交通人民管”的共管共治格局,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注重乘客权益保护,奠定法律的社会基础

  一是为乘客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条例》设计了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体系,要求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要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大客流及成网运营的安全需求。建立了设备设施安全标准体系,设备设施要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供应商要及时消除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建立了设备设施安全防护体系,轨道交通企业要运用“技防、物防”等手段为设备设施构建一张严密的安全防护网,为乘客打造地铁“百年工程”。在安全服务环境上,力求乘客可靠、安心。

  二是为乘客提供安全的信息服务。《条例》完善了运营信息发布制度,丰富运营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要求运营企业采用公告张贴、车站车厢广播、甚至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时间、车辆运营状况和安全提示等信息。创设了应急信息发布制度,更加注重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引导乘客安全出行。在安全服务信息沟通上,力求明晰、快捷。

  三是为乘客畅通投诉建议渠道。《条例》建立运营服务“双投诉”制度,运营单位和交通部门都要开通服务热线,接受乘客投诉并及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运营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诉。建立运营服务公众评价制度,乘客可以通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建议,运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在安全问题的反馈上,力求畅通、快捷。

  四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乘车诉求。《条例》建立了“以人为本”的安全服务制度,没人陪同的行动不便人士乘坐地铁,如残障人士,老年人、病人、孕妇等,运营单位要主动提供陪同引导、优先进站安检、购票及搬运轮椅等服务。放开导盲犬乘车限制,为视力残障者乘车提供方便,同时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防止因客流异常拥挤而发生导盲犬意外伤人事件,携犬人需要为导盲犬配备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在安全服务的提供上,力求人文关怀,照顾弱势群体。

  二、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营造共同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条例》构建了层级分明、职责清晰、衔接严密的政府安全监管体系,政府监管不留死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轨道交通沿线区县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协调属地各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等工作。公安应当依法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规划等部门也要依法履行运营安全的保障职责。网络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网络运营协调与调度指挥、突发事件联动处置、科技技术支持等职责。

  二是企业要依法服务。《条例》建立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的企业服务体系,企业服务无缝衔接。运营单位要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产权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立项、规划、设计工作,并对建设质量负责。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要依法依约开展相关工作。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单位要优先保障地铁运营。大众媒体要发挥影响力大、号召力强的优势,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坚实的文化支撑。

  三是乘客要依法规范乘车。《条例》建立了安全乘车制度体系,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要求乘客自觉遵守运营安全管理规范,服从运营单位引导,主动维护运营安全秩序,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也要依法履行运营安全保障责任,通过约束少数人的行为,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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